(记者 侍敏 通讯员 徐海慧)近日,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首次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出台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政策,对两起经营过期食品案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赢得群众认可,展现执法柔性与温度。
3月9日,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辖区内两家超市销售过期辣条、啤酒。其中:涉事辣条售价1.5元,保质期至2025年2月20日,超过保质期17天;啤酒售价10元,保质期至2025年2月10日,超过保质期27天,均未被食用。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鉴于这两家超市系首次违法,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危害,且经营者积极配合整改,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适用条件,依法作出免罚决定。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过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不久前发布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两个清单,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清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有助于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让广大经营主体感受到法治温度和治理善意。”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值班: 曹银生 编辑: 陶莎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