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肖婷婷
日前,东海县人民法院收到了国家教育部有关司法建议反馈意见的函,确认采纳东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增加中小学生游泳等生存技能培训的司法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国家教育部将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强化游泳安全教育,加强教师培训,加大游泳项目进校园的工作力度。那么,东海县人民法院为何向国家教育部提出司法建议?中小学生游泳技能缘何引发东海县人民法院和教育部广泛关注?
■ 学生溺亡事故频发令人心痛
李健是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也是此次《关于增加中小学生游泳等生存技能培训的司法建议》的提出者和执笔人。事实上,他关注游泳项目由来已久,最终在去年9月份向国家教育部提交了这份司法建议。
每年暑假前夕,为预防溺水事件的发生,当地教育部门都会发出通知,要求学生不得私自下水游泳。“与其让学生不游泳,为什么不让学生学会游泳呢?”早在2010年,李健便在思考这个问题。去年7月份,当地教育部门不允许学生游泳的通知再次下发。没隔几天,东海县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统计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中小学生溺水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经过统计发现,从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4年多时间,我们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中小学生溺水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23件,其中2014年5件,2015年6件,2016年4件,2017年4件,2018年4件,这还不包括那些通过非诉讼途径了结的学生溺亡事故。事实上,有45%以上的学生溺亡事故是通过私了或其他途径解决的,实际发生的学生溺亡事故比官方统计数据还要多。”李健坦言,在学校“不得私自下水游泳”通知和统计数字的双重影响下,触发了他动笔的冲动。
根据卫生部2013年统计,我国每年因为溺水身亡的人数达57000人左右,其中中小学生占65%。“多年来,我国中小学生意外溺亡事故不断发生,给涉事家庭带来无尽悲伤,给学校和国家造成人才损失,应当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李健说。
■ 中小学生普遍缺乏游泳技能
中小学生溺亡事件缘何频频发生?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小学生缺乏对身边危险环境的警觉和正确判断、缺乏自救和救人的起码常识、缺乏游泳等基本生存技能等内因,以及家长或其他有监护责任者监护不到位,水体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安全提醒、警示防范责任等外因成为溺水亡故事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李健表示,在诸多原因中,中小学生自身缺乏游泳技能一定是最关键的,起决定性作用。2017年6月11日下午,东海县12岁女孩梁某某与其他7名小学生相约一起玩耍,却因脱鞋洗脚不慎滑入王某某承包的鱼塘中,溺水身亡。死者母亲即原告李某某将鱼塘承包人王某某、帮助王某某照看鱼塘的其子王某,以及与王某某签订承包协议的竹墩村委会告上法庭。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某因自身不慎滑入鱼塘溺水身亡,梁某某已属少年,作为未成年人,未能对危险予以警惕和注意安全,导致溺亡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这是一个悲伤的事情,然而因自身缺乏游泳技能而导致溺水的不幸事件却每年都在发生。”李健说。
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处长武强刚说,国内中小学生缺乏游泳技能是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在港城,全市各中小学校体育课程中游泳这一项目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绝大多数的学校也没有游泳池、游泳馆设施,大部分学生在游泳技能、遇险自救、意外急救等方面普遍存在知识盲区。
■ 游泳更是一项基本的生存技能
运动技能有很多,为何中小学生游泳技能引发东海县人民法院和教育部广泛关注?“游泳不仅是一项毫无对抗性且终身受益的运动项目,更是项最基本的生存技能。”武强刚表示,游泳和其他体育项目不同,不仅强身健体,重要的是,它和跑、跳等田径项目一样,都是人们必须具备的基本生存技能。在海难中,会游泳不一定能逃脱危险,但不会游泳则可能当场丧命,会水至少可以争取更多的生存时间。
李健坦言,掌握游泳技能可保命以及国内普遍缺乏游泳技能的现状不得不引发深思。“应当重新思考和规划我国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把游泳等最基本的生存技能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和家长都有责任和义务把这些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技能传授给孩子们,保证他们不至于因缺乏游泳等最基本的生存技能而意外身亡。”
事实上,不少发达国家均将掌握游泳生存技能纳入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在美国,小学三年级之前游泳是必修课,且每周不少于三次;在澳大利亚,要求所有小学生必须学会50米游泳以及水中求生技能,获得能证明他们水中安全知识、急救技能以及逃生能力的维州水上安全证书;在日本,规定每所小学必须具备游泳设施,且配备游泳教师或专业教练。“我们不妨借鉴美、澳等国家关于给少年儿童传授游泳等基本生存技能的理念,提高对传授少儿基本生存技能的重视程度,加大对中小学生游泳生存技能培训,像扫除文盲一样扫除‘泳盲’。”李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