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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猎“触法”,在民俗和法律中寻条解决之道

【连网】□ 史卫平

延续着刚刚过去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余温,日前,我市有一场非遗精品展在外地展出。不过“鹰猎文化”这个非遗项目与热闹的展览无关。一年前,此项目传承人曾因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而被判处刑罚。当古老民俗和现代法律发生碰撞时,如何平衡?人工繁育驯化技术若能为野生动物保护所用,也许是条解决之道,为民俗文化与现代法律找到一个互洽的空间,法律必将成为非遗保护的可靠保障和助力。 

■ 在法律与民族文化保护的夹缝中生存

6月8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当天,东海县石榴街道某村,头发花白的江丰(化名)坐在自家院子里,眼望着门前树上的一群叽叽喳喳的鸟儿。跟他聊起以前“玩鹰”的事,他摆着手说,“不玩了,那是犯法的。”

江丰平时唯一的爱好是玩鹰,因此,几年前当地文化部门曾给他颁发过一个“鹰猎代表性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不过,去年3月,他和两个徒弟均因玩鹰,而分别被判处刑罚,宣告适用缓刑。如今几人都已过缓刑考验期,恢复自由。

之所以“犯法”,是因为他们玩的4只鹰,是以每只1000元至2300元不等的价格,从山东临沭和本市赣榆夹山等地买来的野生苍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鹰猎,是一种娱乐活动、一种技艺,同时也是一种传统文化。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类型,鹰猎文化在世界范围内曾经盛极一时,在历史上它既表现为一种生产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娱乐活动,对人类历史与生活产生过深远影响。在中国,鹰猎文化曾经遍布北方少数民族,比如契丹族、女真族、满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等,云南的纳西族因忽必烈南征大理国也曾兴起过鹰猎文化。

同时,古代汉民族贵族群体也普遍存在鹰猎文化现象。宋代文学家苏轼于密州知州任上所作的一首词《江城子·密州出猎》中,便有“左牵黄,右擎苍”,说的是打猎时左手牵着黄犬,右臂托起苍鹰。

曾经“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而沦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鹰猎文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吉林满族鹰猎习俗被列入第三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过,传承了几百年的民族文化,却不得不在法律与民族文化保护的夹缝中艰难生存,民族文化与野生动物都需要保护。如何传承,鹰猎道路何去何从,成为摆在非遗保护者面前最大的问题。

■ “非遗”不能成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挡箭牌

鹰猎文化虽然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我国购买、捕猎野生动物均为违法犯罪行为。面对非遗和法律间的碰撞,如何平衡?

海州区检察院食药环检察部主任林国祥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原国家林业局2003年颁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中国境内隼形目下的所有猛禽物种都未列入该名单,这意味着国内鹰猎活动中涉及的猛禽的来源不是通过人工繁殖。

显而易见,国内几乎不存在野生猛禽的合法来源,鹰猎活动的隼形目猛禽来源几乎全部是自然界捕获的野生猛禽,从而与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密切联系。首先,人工驯养猛禽必须先得到猛禽,得到猛禽的方法无外乎购买、猎捕和接受赠与3种。前两种行为明确构成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接受赠与而言,即便接受人不构成犯罪,赠送的人也同样因为前两条的原因而构成犯罪行为。

如确有需要购买或猎捕猛禽,也非绝对不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等特殊情况,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21条则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上述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鹰猎,显然属于“公众展示展演”的范畴。这一规定似乎为驯养猛禽找到一条合法途径。但是,据了解,国内迄今未向民间颁发过对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的狩猎许可。

因此,我国驯养猛禽的行为几乎全部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想猎捕野生猛禽、驯养猛禽必须得到特别许可。

作为我市一家民间鸟类救助机构,市蓝天猛禽救助中心的首席康复师邵宏伟说,此前,我市一直被认为是隼形目猛禽的过境地而非繁殖地,但目前已有证据表明隼形目猛禽在本地自然环境中繁育不是问题。有鸟类爱好者在赣榆通过监测,发现了苍鹰和游隼在自然环境中从交配到孵化的过程,就在几天前,还拍下了雏鸟离巢的视频。而本市民间鸟类救助机构所掌握的人工繁育驯养隼形目猛禽技术,目前也已相对成熟,“关键是要得到法律的许可。”

■ 在法律护航下传承才能走得更远

近几年来,触碰法网的非遗技艺并非只有鹰猎。

2016年,多名河南新野猴戏艺人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被刑判的事件就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2017年12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时年79岁的五道古火会传承人杨风申免于牢狱之灾,历时一年多的争议案件尘埃落定。刑案之外不禁让人深思:近几年来,古老非遗为何屡触法网?民俗和法理间该如何平衡?如何让传承走得更远?

回顾这些案件,法院判决确系有凭有据。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徐洪辉律师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久远,但立法时的调整对象却是按照现实社会进行比照的,可能存在对特殊问题无法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情况。”他认为,司法人员也应该具备司法智慧、增强主观能动性,避免不分情况“一刀切”来审理案件,应该产生更具司法智慧的判决。

传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不可消除。相关部门应该行动起来,给非遗或其他民俗的传承活动提供服务,让非遗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而不至于触碰法律。

非遗面临的难题并非不可解。此前,浙江省泰顺县为非遗技艺“药发木偶”建了传习所。传承人平时不得私存制作黑火药的原料,表演前传承人应事先向县非遗中心口头申请,由非遗中心向公安部门报备后,方可购买原材料用于制作黑火药,非遗技艺在法律护航下继续传承。

“目前,我市的鹰猎文化若想继续传承下去,关键一点是人工繁育驯化技术为野生动物保护所用。”邵宏伟认为,隼形目猛禽的人工繁育,幼鸟从“红肉”(刚出壳)到“白毛”(长绒毛)、“黑毛”(雏鹰)到羽毛长齐,每一个过程的技术难度都非常大。在自然环境中,幼鸟在生长过程中有亲鸟教授捕猎手段,人工繁育时,如何教会幼鸟的捕猎技艺,难度更大。“但现在我们在这方面有足够的把握。”

“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通过自然恢复的过程很漫长。在国外,人工繁育驯养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有计划地(限定适合的数量选择适合的区域)放飞,以缩短这个过程。”邵宏伟认为,“如果我们也能经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隼形目猛禽人工繁育驯化,既可使鹰猎文化不因非法猎捕而面临传承难题,也可对隼形目猛禽进行积极的保护。”

邵宏伟表示,在完善法律和非遗保护规程的框架内,为民俗文化与现代法律找到一个互洽的空间,设立畅通的渠道,让法律的尊严与文化的传续和谐同行,也让法律成为非遗保护的可靠保障和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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