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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还要支持吗

【连网】□ 侍敏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的颁布、修订和施行,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效地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经营者的自律,但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许多经营者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行政机关也牵扯了许多精力,甚至引起复议、诉讼。为此,有人提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所以要逐步限制其牟利性打假行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支持呢?

“惩罚性赔偿”催生大量“职业打假人”

据记者了解,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对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后果,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原来的“退一赔一”到现在的“退一赔三,五百保底”;《食品安全法》从原来的“退一赔十”到现在的“退一赔十,一千保底”。消费者维权的热情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也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现行的法律制度给职业投诉举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正因为有利可图、有利能图,因此也催生了大量的“职业打假人”,通过对“知假买假”的“消费维权”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获得个人的收益。

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统计显示,从去年6月份至今的一年时间,我市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网络平台接到的投诉举报共有12091件,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职业打假人”投诉。

电商成“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重点领域

记者从12315投诉举报平台了解到,“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经营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销售超过保质期、变质、霉变、生虫的食品;标注臆造的产品标准代号或者已经失效的产品标准代号等;食品标签标注不全或不规范。不过随着《食品安全法》的修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排除在欺诈以外,即不实行惩罚性赔偿后,2015年10月以后此类投诉举报逐渐减少。因为省去了去实体店购买,电商成为“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重点领域。其中,“全网最低价”“最佳”等绝对化语言,以及在普通商品上宣传保健和治疗效果、迷信宣传等内容成为投诉重点。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职业打假人”一般都具有相当娴熟的法律知识,熟悉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的“职业投诉举报”过程中,善于利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规则,形成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全方位出击,多方面施压,以达到获得赔偿的最终目的。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被诟病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也弥补了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覆盖面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督促企业、净化市场的作用。不过,为了牟利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在近年来颇受各方诟病,不仅经营者视之为洪水猛兽,就连相关部门提到“职业打假人”也是头痛不已,甚至有人认为其根本就不是消费者,因为即使买到问题商品也不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给予赔偿。

首先,他们发现并购买问题商品,然后通过与经营者交涉获得赔偿,一旦获得赔偿就撤诉,根本不管被投诉举报的商家或厂家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也不管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受到处罚、处罚信息是否公示等,他们的目的就是牟利。

其次,“职业打假人”为了给经营者施压达到获得赔偿或举报奖励的目的,经常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更有甚者,为了达到目的,不惜手段采取偷梁换柱、故意隐匿即将到期商品,待此商品过期后再购买进行索赔等方式,利用经营者的无可奈何和息事宁人而获得所谓的赔偿。海州区消保委就曾经接到过一起“职业打假人”的投诉,称在市区一家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结果商家调看监控时发现,该投诉人故意将即将过期的食品藏匿在服装区域,待其过期后取出购买,然后以此投诉要求赔偿。对此,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处负责人杨庆军明确表示,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已经不是消费者,而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和索赔行为,而是敲诈或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减少“职业打假人”在合法、非法地带游走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让许多经营者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也给行政增加许多工作压力和责任,但杨庆军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他们做了普通消费者想做但不敢做、不会做、没有精力做的事,而且,他们对某一行业、领域的专业研究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帮助,对具体案件的投诉举报又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许多案源,同时也促进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业自律。

那么,如何减少“职业打假人”在合法、非法地带游走,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扼制其消极作用呢?杨庆军认为,首先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通过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增强对进货质量的把控,不夸大宣传,不误导消费者,减少错误特别是低级错误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行政机关也要依法履职。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要怕麻烦,要严格按法定程序登记、分送、受理和处理,实名举报案件的立案告知和处理结果告知等都必须严格执行,同时严格履行举报奖励义务,不要带有偏见,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举报,这样一来,“职业打假人”想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没有机会。

此外,对于采取偷梁换柱和故意隐匿即将到期商品待此商品过期后再购买进行索赔的行为,经营者一方面要增强防控措施,监控不留死角,不给其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不能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让其获得所谓的赔偿,而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取证,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杨庆军认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的守护人,现阶段不但不要去限制“职业打假人”(超出法律范畴的敲诈勒索例外),反而应该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工作时效、实现流程公开透明,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风险,这样才是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之间良性竞争的正确打开方式。“实际上,监管部门无需过多关注‘职业打假人’,随着环境好转、市场净化,‘职业打假人’就会自然消失!”杨庆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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