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意见的通知
【连网】广大公众,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拟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征求你们意见。如有意见,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于2015年4月8日前向相关部门反馈。
市公安局 :
电话:85296593;传真:85296615;邮箱:412009322@qq.com;邮寄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90号814室。
市环保局:
电话:85521734;传真:85521719;邮箱:lygwkc@163.com;邮寄地址:连云港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505室污防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一、限行车辆
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包括黄色环保标志和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
自2015年5月1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以下区域行驶:
1、赣榆区金海路、宁海路、204国道、242省道(含本道路,204国道、242省道除外)所合围区域。
2、海州区解放路、朝阳路、盐河路、郁洲路(含本道路)所合围区域。
3、连云区陇海铁路、中山路、东园路、海棠路(含本道路,陇海铁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4、花果山风景区松门以内道路;苏马湾风景区东西两个出入口之间道路。
三、限行过渡期
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住所地址在限行区域内的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
四、法律责任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进行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自2015年5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