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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连网】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残联《关于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有关劳务派遣人员认定问题的通知》(苏残发[2009]9号),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度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个体工商业户和城乡经济组织、驻连部省属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地点及核定

(一)市区各单位应于4至6月,将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及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二)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此表可以在市残联网站资料下载栏下载,或在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所报表格一式二份,单位保留一份。

2、《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书》、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上年度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残疾人员上年度工资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四)年审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连云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及时到市地税部门纳税服务大厅或在地税申报征收系统点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保障金征缴标准和计算公式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连云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90%)。

四、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将应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传送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交互平台,地税部门确认后推送至申报征收系统,各单位点击申报,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有关法令规定,由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要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让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联系单位: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海州区绿园路98号,明珠皇冠花园南门对面)

残疾人就业服务年审大厅(一楼)电话:85850153 85850172

联系人:杨思芳 李沫然

传真:85850172

就业年审审核办(4楼406室) 电话:85850151

联系人:王玲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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