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10号)规定,“除新生儿、当年退役士兵外,在次年1至6月份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7月以后不再受理当年登记缴费。”鉴于非集中参保缴费期至6月30日到期,7月1日后《关于临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连医保〔2020〕9号)中有关非集中参保缴费期间补办缴费手续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的规定自然终止。对于7月1日之后缴纳的2020年度参保费用,按规定予以退回。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