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有磊,公民身份号码:320721********4617住址:江苏省赣榆县金山镇********
韦有磊你同刘传祥在赣榆区金山镇周庄村东岭苗圃北侧空倾倒固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2021年9月15日我局对你和刘传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91号),2021年9月19日你签收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元;2、缴纳加处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连赣环行罚催字〔2022〕7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215号)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如对本催告内容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你要求陈述申辩,须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日
总值班: 王夫成 曹银生 编辑: 宋添翼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