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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请假看病未获批 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获赔1万5

【连网】  淮安女子王红(化名)因身体不适需要到医院就医,但向单位相关负责人请假外出看病时遭到种种理由推诿,在她“私自”出去看病回到单位上班时却被单位拒之门外。王红一怒之下自己向单位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王红原工作单位支付王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45.8元,单位不服此裁决,于是将王红告上淮安市淮阴区法院。21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判决王红原单位支付给她经济损失合计15701.95元。

通讯员 朱静 姚金花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鼎兆

可以这样“炒”单位

员工请假看病被拒

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35岁的王红原先是淮安市淮阴区某单位操作工,平均月工资为2000多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起止。但在2015年7月23日,王红自己通过邮政局向单位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前提下,她自己主动从7月24日起与单位解除合同。对于这份通知书,王红称,都是被单位逼的,因为她在上班期间请假外出看病,单位相关负责人没有同意。

据王红介绍,她之所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身体承受不了长期加班,每天工作都是12小时,且没有双休日。她于2015年7月23日请假去看病,由于车间主管请假一周没有上班,她就找到单位另一负责人请假,谁知被训斥,她也忍不住发了几句牢骚,吵了几句,事后自己到医院看病。等她从医院回来后,保安说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准许她进入厂区,于是她就打电话给之前与她发生争吵的这名负责人,谁料这名负责人直接挂断电话,再打他就拒绝接听了。

接着这样维权

申请劳动仲裁要经济赔偿

仲裁委裁决原单位付她13000多

王红觉得她在身体不适时请假外出看病被拒,看完病回来后又被单位拒之门外,这是单位变相强迫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她就写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单位,要求自24日起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她原先的工作单位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失业赔偿金等损失。

2015年11月17日,淮阴区仲裁委裁决王红原先工作单位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45.8元。

单位只能吞下“苦果”

单位将员工告上法院

反而被判赔偿15000多

员工自己提出离职,单位还要赔钱,王红原先的工作单位怎么也想不通,于是就将王红告上法院。21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这起经济补偿金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红原先工作单位支付给她相关经济损失合计15701.95元,因为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请病假被用人单位无故拒绝,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据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王红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原单位长期强迫加班、她身体不适被公司拒之门外。但王红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原先工作单位存在强迫加班的情形,即使存在加班,根据王红的工资表,单位也未拒付她加班费,所以王红单方离职理由不成立。但是,王红确实在2105年7月23日、24日两天至医院就诊,对于身体不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给予病假,但王红原先单位却未能给她病假,该单位损害了作为劳动者王红的合法权益,导致王红被迫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所以王红原工作单位应该支付王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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