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新闻网讯(记者徐励 通讯员张国耀)1月10日,记者从伊犁州财政局社保处获悉,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分别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14元/人/月和12元/人/月,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州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7.27万名城乡低保对象将直接受益。
据悉,按照自治区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要求,州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37元和43.58元,提标后,要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自治区全区各地不低于376元/月,伊犁河谷10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380元/月,奎屯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4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按照自治区全区各地不低于2855元/年的要求,伊犁河谷10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2855元/年,奎屯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3500元/年。
经统计,2016年,伊犁州财政局累计争取已拨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61139万元至各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