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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播带货、个人信息安全……5月起,这些新规正式“上线”

不知不觉

时间进入到5月

一批新规正式落地

一起来看

它们会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网购、网约车、即时通信等39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明确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规定》的出台将移动应用程序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并且要求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和运营商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提供服务,帮助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和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建立更加合理、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降低用户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活动的风险。

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个人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办理网络经营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等。

《办法》还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直播带货新规来了!不得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同时,《办法》还对直播营销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保障、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核验、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处置、新技术和跳转服务风险防范、构成商业广告的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将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发布者细分为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明确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相关广告活动、线上线下直播场所、商品服务信息核验、虚拟形象使用、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强调,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办法》提出,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总值班: 王夫成 刘昆     编辑: 宋添翼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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