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张晴) 近日,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在海洋公益诉讼办案中形成“互联网+”海洋生态修复劳务代偿模式,获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做法,被省政府办公厅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2021年2月5日,连云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民法典》实施以后,以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开展劳务代偿办案工作,以公益诉讼指挥平台对接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借助该系统的监控手段跟踪监督被告人的劳务代偿工作内容,切实解决司法劳务代偿工作中的监管难题,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
在该案中,被告人孙某于2020年5月19日至20日,明知该时期为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俗称“黄蚬子”)2820公斤,经渔政部门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同年9月24日,连云区检察院以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孙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需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将环境侵权责任细化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情形,这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孙某的家庭成员突然遭遇重大疾病,孙某表示无力承担该案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连云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根据江苏省“湾(滩)长制”工作属地管辖的工作办法,委托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口村村委会)出具“劳务代偿”方案,确定孙某通过以特定方式劳务代偿在2年时间替代性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2021年1月6日,连云区检察院向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捕捞渔具,渔获物拍卖款予以追缴。同时,判处孙某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共计248天,按照赣榆区夏季作息时间提供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的设计初衷,是为江苏省湾(滩)长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等工作职能服务,方便湾滩巡护人员上传岸线、海洋污染,岸线侵占等违法情况,该项‘以陆护海’工作机制与检察机关海洋公益诉讼‘守护海洋’的办案目标相契合。”连云区检察院专职委员郁洪鹏说,检察公益诉讼指挥平台与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对接后,在去年和今年伏季休渔期间,检察官可以通过平台随时抽查25公里外孙某的劳务代偿情况,达到替代性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的办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