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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环保行政处罚案成功调处 11万罚款转投企业环保技改

【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殷开军 李超敏 孙晨) “感谢法院指导我们进行环保行政合规整改,不仅让公司设施运转达到了环保要求,还最大限度降低了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5月4日,笔者从连云港市灌南县法院获悉,通过合规整改、技改抵罚,为连云港某铸造公司减负11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末对法官表达由衷谢意。据悉,这是全省首例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环保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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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4日,环保行政机构执法人员至连云港某铸造公司住所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当年3月7日至3月9日在无废气治理设施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在履行听证等相关法定程序后,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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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元罚款,让该企业因资金短缺陷入经营困境。于是,该企业向灌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请求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该案属于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灌南县法院灌河环境资源法庭庭长蒯舒告诉笔者,考虑到疫情影响下民营企业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组织调解。由于在案件审理时涉案企业缺乏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环保行政机构也无法重新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推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充分了解各方观点,并注意到原告在当地是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铸造企业之一,而且有进行环保行政合规整改意愿,正积极对接购买环保设施。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最终环保行政机构采纳了法院的建议。

在法院组织下,环保行政机构预先制订了环保行政合规整改清单,要求涉案企业在1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可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对其予以适当减少行政处罚金额。

今年4月26日,灌南县法院联合环保行政机构到涉案企业,开展企业环保行政合规整改情况验收评查,评查结果全部符合规定。承办法官现场向双方送达了该案行政调解文书。之前24万元的行政罚款金额,经调解减少为13万元。企业也签下环保行政合规整改承诺书,承诺将减少的11万元罚款用于环保设施技术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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