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3〕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省政府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进一步提高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部署,我们对《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7号)进行了修订,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日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江苏的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一名负责同志任主任,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有关处室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等;
(二)编制引导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三)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五)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六)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七)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第七条 优先支持省里确定及与国家有关部委共同立项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对经济、税收以及对地方文化知名度、影响力等有重大贡献的文化项目,以及地方着力推进、财政积极支持的项目。
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对优秀项目进行匹配支持。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数字出版、网络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俱佳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进一步支持舞台艺术精品生产及市场推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六)支持发展演出院线、电影院线、文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支持各类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
(九)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着的文化产业项目因银行贷款而发生的利息贴补。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利率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分为事中补贴和事后奖励。事中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仪器设备购置等前期投入;事后奖励主要用于对项目完成后的以奖代补。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三)开展有偿资助试点。结合项目建设规模、发展前景、预期收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对少部分项目实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分年归还,不计利息,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扶持方式相结合。
引导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预算的30%。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积极探索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其他资助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同时,加强与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的联动,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评审原则
第十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金筹措能力强,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或已获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五)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的;
(六)项目实地考察时未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
(七)以前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项目按地区实行限额申报制度。根据各市、县(市)及省直单位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标及近年来引导资金扶持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市)、省直单位项目申报个数,其中县(市)级项目申报数须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市、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提出申请。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市、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对口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形式审查的重点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资质、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扶持方向、项目发展前景、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项目预期效益、项目与文化产业的关联度等。
(三)加强重大项目带动和资源统筹整合。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重点支持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和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前瞻部署,重点关注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提高项目显示度和影响力;加大对苏中、苏北地区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
(四)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主要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文化投资机构等文化产业知名专家组成。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每年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当年度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协调小组对年度项目的安排意见等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下达项目经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负责项目过程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单独明细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辖市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制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对进展过于缓慢的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连续跟踪检查。对引导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将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在5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建立项目验收总结制度。每年年终,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将本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协调小组,并适时对以往年度项目进行跟踪考核和绩效分析,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有偿资助、绩效评价等实施细则,报协调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7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