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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蔓延,这些“马甲”要提防

【连网】网络技术不断升级更新,加之微信等即时通讯、社交软件的普及,使传销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和熟人之间,无接触、分散化的网络传销导致防范、打击难度加大。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新闻通报会,发布多起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提醒民众理性投资,避免陷入传销骗局。

高额返利 传销夫妻档“请君入瓮”

近年来,因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等共享经济新形态的涌现,让共享经济进入大众视野。罪犯刘某刚(已判决)以共享经济为幌子,建立唐卡投资模式,通过网络平台发展下线会员。该模式以高回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和鼓动他人投资,通过拉人头方式快速发展下线,并根据发展下线人数、投资额,按照动态奖金、静态奖金的方式进行返利。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经人推荐加入唐卡组织后,将未婚夫刘某华发展成自己的直接下线,随后两人将唐卡模式传入重庆忠县。刘某华先后发展多人加入。后两人分工合作,由刘某华负责讲解、宣传唐卡、组织忠县唐卡会员聚餐,李某则负责传销资金收取、发放以及讲解唐卡APP的操作方式。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华、李某先后在忠县城区及石宝镇、万州区、垫江县、丰都县等地,通过微信宣传讲解、现场授课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引诱他人投资唐卡。

据统计,李某直接发展下级单数33单,所有下级发展单数8508单,下级层级22层,下级人数180人以上,涉案金额791万余元;刘某华直接发展下级单数33单,所有下级发展单数7811单,下级层级21层,下级人数180人以上,涉案金额7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官提醒:传销通常在亲朋好友、熟人之间口口相传,不法分子往往借助热门话题,炒作热点概念,如本案中,不法分子就利用群众对共享经济不够了解,又期望参与分得红利的心态,便打着高额回报的旗号,诱骗身边人陷入传销骗局。一些人在明知上当受骗之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知法犯法,与不法分子共同参与经营传销活动,让身边更多的人陷入传销网络中。与此同时,近年来,依托网络技术,传销人员利用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将传销手段从传统的口口相传向无接触、分散化的网络传销演变升级,从而让涉案人数更多,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

“电子商务” 背后其实是网络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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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勤、何某与牟某军、苏某兰、白某峰(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运作启越营销项目,以河南漯河启越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加入人投资分4个档次,投相应资金分别作为经销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在网上注册成为会员,提供会员选配相对应的产品,启越公司宣传的奖金分为静态收益,即每日以投资额0.5%的广告费按等级返还,动态收益按发展人数及层级获取相对应的启越会员电子币。

2013年11月,被告人黄某勤、何某成立启越公司万州办事处以及五桥业务代办点。黄某勤、何某等人通过会议、考察等方式宣传推销会员,并负责会员的登记、网上注册、上缴费用、发放产品和会员收益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两人先后在重庆万州某山庄、农家乐、某星级酒店召开产品说明会、万州办事处启动会、会员培训会等,截至2014年12月,两人直接或间接发展启越营销会员125人。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醒:传销犯罪实质是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无论是传统传销还是网络传销,不法分子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通常会歪曲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以粉饰其项目前景,同时包装组织领导者的成功形象,并设计繁杂的盈利模式,通过线上宣传洗脑,线下频繁开会造势,来吹嘘前景,更具迷惑性,本案的不法分子甚至经常在星级酒店开会造势,令人难辨项目真伪。

善心扶贫 幌子后面疯狂“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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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4日,张某明(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2016年5月,善心汇公司的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以及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善心汇公司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依托“善心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设置了在购买“善种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后,通过“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等平台,以购买“善心币”付款“布施”后成为受资助人,然后排队等候其他会员对其“布施”,从中获取20%或30%的收益(称为“排单”);还设置了每发展一名下线会员,从下线一级、三级、五级隔代成员的“布施”金额中获取6%、4%、2%不等的收益(称为“管理奖”)的方式,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根经秦某春(另案处理)介绍,向秦某春支付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粒“善种子”,注册加入“善心汇”组织,成为会员,随即开始“排单”获利。罗某根建立某“善心汇”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善心汇”宣传视频和信息,同时用多个微信号在群内互动,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加入“善心汇”组织,刺激直接下线会员积极发展间接下线会员,持续向直接及间接下线会员出售“善种子”和“善心币”,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并获取“管理奖”,非法赢利共计人民币86100元。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根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5层,其下线网络有20层,7181个会员账号。

2017年7月21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善心汇公司张某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被依法查处。同年8月11日,被告人罗某根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罗某根的违法所得;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网络传销组织通常选择在经济较发达城市登记注册“科技公司”“投资公司”等,在合法外衣包裹下开展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呈现出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偏远山区蔓延的态势,跨地域性特征明显。本案的善心汇公司即为典型。因此,建议办案部门在加强协作形成犯罪防治合力的同时,要深入市民广场、农村乡镇、居民聚居点等地,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开展反传销犯罪宣传教育,揭开传销犯罪的“面纱”,引导群众准确识别传销犯罪,积极参与打击传销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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