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公安局持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环境。近日成功查处一起网络散布谣言案件。
2月24日晚,交口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网民任某某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将自己拍摄的一段长达8分钟的“九曲黄河阵”民俗活动现场进行恶意加工,并在视频加注“大事件 九曲黄河阵踩踏事件”字样,随后在某短视频平台进行发布。经核查,该视频内容为任某某编造的虚假信息,系网络谣言。
2月24日,民警依法将视频发布者任某某传唤至派出所,任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任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交口县公安局依法对任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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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造谣、传谣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国家已经规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网民触犯相关规定必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违反网络秩序规则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畅游网络的同时,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明辨是非的同时,切勿信谣、传谣、造谣!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