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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警情通报!处罚没商量!

一网民在抖音App等平台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

经核实

青岛市各级公安机关并未发布过此“警情通报”

且该通报除使用警徽外

内容、格式上也存在差异

该信息为虚假警情通报

经查

王某某出于好奇玩乐

利用剪辑软件中警情通报模板

编辑文字后发布网上

鉴于该信息网上传播量少

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且其认错态度较好

即墨分局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警告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青岛网警提醒:

编造虚假警情通报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不是小事!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大网民请自觉规范网络行为

积极传播正能量的信息内容

共同构建青岛文明法治的互联网生态环境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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