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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收据称付款 财务章“露马脚”

【连网】“这张收据不是我公司签出的,公司申请对收据上的财务章进行鉴定。”2012年7月,济南某贸易公司在济南仲裁委员会开庭质证中说。2012年1月,该贸易公司将一批钢材销售给某建筑公司,总价63万余元,5月底前付清货款,但建筑公司仅支付45万元,剩余18万余元一直不予支付。贸易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中,建筑公司提交3张收据及相应支票根,证明其已支付全部货款。贸易公司对前两张收据表示认可,但对第3张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该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进行鉴定,样品为前两张收据上的财务章及工商机关备案章。经鉴定,该收据上的财务章与样品不同。

同时,该张收据由一姓林的人领走,贸易公司提交工资表证明林某不是其员工。经仲裁庭调查,支票所载金额未转入贸易公司,而是转入某中心,林某持支票从该中心换取了现金。综合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建筑公司未将诉争的18万余元货款支付给贸易公司,故裁决支持贸易公司的付款请求。本案中,建筑公司企图瞒天过海,但最终逃不脱证据的证明和仲裁庭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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