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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陶莎 通讯员 方帅 宋继林)昨日上午,省首例非法采矿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连带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人民币124216元,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挂靠江苏中新岩石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后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在该项目治理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和花岗岩矿石量316940.6吨,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价值为人民币3169406元。经审理,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超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设计的范围,超深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矿产资源属不可再生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长期性、隐藏性特点。3名被告人在矿山治理项目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执行,在一定时期内不宜继续从事与资源环境利用相关的工作。”连云港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此,该院依法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据悉,被告人胡某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徐某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某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0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此外,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人民币124216元,上述款项交至本院指定账户,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一直以来,连云港市法院高度重视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在办理资源环境案件时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恢复性司法应用。在案件审判中,并不简单采取一赔了之的处理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修复。同时,连云港市法院还积极探索资源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证据规则、裁判方式及执行模式基本规范,建立资源环境案件公益诉讼的启动和运作机制。2014年以来,连云港市法院依法受理资源环境一审案件241件,审结1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