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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新气象 新作为】连云港全面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用财政杠杆撬动绿色发展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莹 通讯员 王从帅)昨日,笔者从连云港市环保局获悉,连云港市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相关指标考核及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指出,每年连云港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将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指标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及功能板块负责区域内污染减排工作,按规定使用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金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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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考核是怎么“考”的呢?连云港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连云港市总量减排考核是指依据现有的核算体系和方法,核定各区、功能板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依据苏政发〔2016〕8号文件确定。环境质量指标考核是指依据年度监测数据和有关规定,核定各区、功能板块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断面达标情况等3项指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这样的指标如何收费呢?连云港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核定的各区、功能板块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2016、2017年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000元,2018年后按省要求逐步提高收取标准。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区、功能板块,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依此类推。

如果做得好有何种奖励呢?连云港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情况等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市定任务的区、功能板块,分别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和奖励的环境质量达标资金,按照规定必须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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