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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陶莎 通讯员 解兰青) “栽植完成后,我还要严格按照赣榆区林业局的要求,做好病虫害防治等树木养护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修复被我破坏的生态环境……”于某感慨地说。3月22至26日,通过四天的栽植,于某已经全部完成公益诉讼判决中栽植2000株3年生以上黑松苗的要求。据悉,该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连云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犯滥伐林木罪,在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判决被告人于某于2018年3月上旬至4月上旬在赣榆区大、小吴山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以上黑松苗(H=90-100cm)2000株,并负责养护1年,验收成活率需达到95%以上。
判决生效后,连云区法院向被告人于某送达林木补种限期报到告知书、林木补种监管通知书,并依据与赣榆区林业局签订的协作机制文件,向赣榆区林业局发出了林木补种监管移送函等相关手续。赣榆区林业局迅速安排被告人于某开展了林木补植工作。连云区法院、连云区检察院、赣榆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在赣榆区吴山林场现场监督了于某补植复绿的执行工作。
为了便于补种复绿修复方式的执行,2016年3月连云法院在赣榆区吴山林场设立“补种复绿”生态基地,专门用于该区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执行异地修复,目前已完成7件案件的补种执行工作,共补种树木5353株,2018年还将完成3件案件补植8555株的执行工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连云区法院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在审判模式专业化、恢复性司法判决以及与环保职能部门的互动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通过判决被告人“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方式,努力实现被破坏资源环境的快速有效修复,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探索通过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用于补种复绿的举措,实现了资源环境的异地替代性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