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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江苏篇】总部企业落户苏州最高奖六千万

【连网】我市出台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及鼓励政策,设立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

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新政策明确,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最高可获补助6000万元,并设立最高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贡献奖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10%奖励给专业技术人才。

根据《办法》,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办法》明确了总部企业分类认定标准,其中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等五类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等四类企业可直接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根据《意见》,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意见》还明确设立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资金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技术人才,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新政策将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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