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杨占厂 方帅) “法检‘两长’同庭共办知识产权案件,护航重点企业品牌化发展,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了示范,效果很好,我们喜闻乐见,也耳目一新。”昨日,省人大代表、连云港曙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徐瑶在一场庭审后表示。 当日上午,由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枣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田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此案由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长宋祥林出庭支持公诉,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院长蔡绍刚担任审判长。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辉是“太阳雨”牌太阳能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的一级代理商。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田辉作为枣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案发后更名为双子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双子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分别与枣庄两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两公司开发的小区安装“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田辉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太阳雨”商标的保温桶、真空管、支架等,安装到上述小区内,共计销售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356台,销售金额巨大,共计人民币68.234万元,已收到货款共计人民币52.3万元。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
“太阳雨”是中国驰名注册商标,是太阳能产业的领军品牌,商标所有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成立于1999年,2012年在上交所A股主板上市,是国内知名民营企业。该公司相关人员发现田辉及其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后,立即报案。2017年11月29日,田辉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检方受案后,经审查认为,双子星公司、田辉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相关产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他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因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法院全部支持了检方指控,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双子星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田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