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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在连云港宣判

【连网】2月5日上午,由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某被判缓刑,还将在今明两年禁渔期“劳务代偿”,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务方式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公益侵权新规则提起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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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口村是一个传统渔村,包括它在内周边渔村部分渔民受限于传统捕捞理念和习惯,加之法律意识淡薄,错误理解“靠海吃海”,非法捕捞时有发生。检察机关联合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借助此案的审理机会,在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小口村召开巡回法庭,将刑事犯罪与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公开审理,更好地向渔民普及休渔禁捕相关法律知识。

经当庭查明,2020年5月19日,小口村渔民孙某某明知是禁渔期,驾驶渔船、雇佣船员从海头镇出发,到连云港市正东海域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黄蚬子),次日17时许在非法捕捞时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现场扣押黄蛤282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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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蛤具有净化服务、固碳等生态价值,被告人使用拖曳耙网将所经海域海底泥沙全部冲翻,造成大量幼贝和其他海洋生物碎裂,对海洋渔业资源和海底生态造成双重破坏……”在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中,专家证人出庭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进行了详细阐述。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出示了孙某某犯罪证据,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孙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孙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最终,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由其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共计248天,按照赣榆夏季作息时间提供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本地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连云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郁洪鹏告诉记者,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虽然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是引用《民法典》新增加的‘生态破坏’的侵权形态更加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范伟义 马萌 付晓飞 方帅 李超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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