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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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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网】  (□ 李慧 杨宗峰 吴长宁 蒋晓涵 文/图)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40年来,我市劳动、人事及工资制度也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我市紧跟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步伐,作为全国几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开展了劳动合同制度试点,为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995年市政府颁布《连云港市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1995年8月15日的《连云港日报》头版头条报道:我市年内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长期以来,我市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市是全国最早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城市之一

“当时国家大力推动企业经济发展,酝酿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并在不同地区开展试点,我市是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最早的城市之一。”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王传中告诉笔者,1982年,我市先在部分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到1984年12月,我市对新录用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比国家早了两年时间。

从1986年10月起,除了大中专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技工学校毕业生(1991年取消)仍实行固定工外,其他新参加工作的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一直到1995年11月,在此期间,我市用工实行“双轨制”,即“固定工”与“合同工”并行。

国家颁布《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我市也积极行动起来,1995年8月,市政府颁布《连云港市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在职职工以及今后通过招收、聘用、录用、调动、分配和安置等渠道进入用人单位的各类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也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据介绍,当年市政府颁布的《连云港市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及用人单位内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临时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全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标志着劳动制度改革在我市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标志着劳动用工告别固定工制度,全面进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轨道。

全面建立契约化的劳动关系

原市劳动局办公室主任、后来担任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处长、现已退休的骆公成,多年来一直从事劳动关系相关工作,对我市劳动用工制度非常熟悉。他到现在还收藏着当时的一些“白皮书”,其中有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翻开《劳动法》,泛黄的纸张,每一页都有骆公成当年用蓝色和红色笔作的备注。

当时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在全市大力部署劳动法宣传发动工作,并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劳动法》知识大奖赛,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规模非常大,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成立于1961年的市自来水公司,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来于2003年经历了改制,将70%的股份对外转让,最终由北京中建国际与北京排水集团合资成立的京建水务有限公司中标,后更名为“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5年6月对外挂牌。

“从企业成立开始,一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包括劳动人事制度都比较规范。我们企业是从1984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只要涉及员工利益的制度,都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全部走民主程序,维护了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朱延安说,这些年来,通过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更规范、更民主、更公开,广大员工的维权意识也明显提高。

今年53岁的孙健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老员工,他1983年8月毕业于市建筑技工学校工民建专业,后来被分配到市自来水公司。孙健回忆说,他1989年12月到1993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四年劳动合同,1993年12月到1996年12月续签了三年劳动合同,从1996年12月至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骆公成告诉笔者,《劳动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颁布与实施后,所有企业执行统一的劳动规则和标准;进一步确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身份,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通过集体协商调整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为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劳动关系的契约化特征不断增强和凸显。据统计,从1994年下半年一直到1995年8月底,特别是全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大会以后,我市全面部署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到1996年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当年年底更是达到98%以上。

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日渐复杂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等。同时,在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把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出台,但是很多人一开始并不能理解透彻,对其中的第14条内容产生误解,以为会使国家用工制度回到计划经济时代。骆公成回忆,定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还没进入实施阶段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进行修改,很多企业老板也对劳动合同法颁布感到很恐惧。

针对社会上的误解,我市为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做了很多努力,骆公成对此印象深刻,他说:“当时宣传的力度很大,我们举办了相关的竞赛活动来宣传造势。”骆公成还作为新闻发言人,专门在新闻网站上对《劳动合同法》作了详细的解读。

2008年《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之后,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签订长期和无固定合同人数占60%。而2006年我市的抽样调查显示,无固定期限合同人数占20%。骆公成组织并参加了这两次抽样调查,他说:“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劳动合同法》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权益。没有企业的存在也没有劳动者的存在,劳动保护法是把双刃剑。”

在《劳动法》出台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女职工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通过全面推行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确立双方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市人社局局长郝新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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