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连云港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产业集群规模壮大。对 2019 年度网络销售规模超过 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特色电商产业集群,分别给予所在县(区)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销售规模每增长 10 亿元,另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支持电商园区载体发展。每年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进行达标考核,电商交易额、电商企业数等主要指标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建筑面积达到 10000 平米,入驻电商企业 30 家以上,年度网络销售额 3 亿元以上的重点电商园区(不含省级电商示范基地),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筑面积 5000 平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 20 家以上,年度网络销售额 1亿元以上的电商园区,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重点电商项目招引。对行业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独立法人),年开票网络销售额 1 亿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企业的乡镇(街道)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的重大电子商务产业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四、支持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支持镇(村)电商服务站(点)标准化建设提档升级,对经验收合格的站、点,分别按 10 万元/个、1 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建设的镇(村)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支持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培训活动,予以全额支持。支持引进优秀电商企业和人才,对重点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可享受《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 号)相关政策。
六、支持其他电商配套服务提升。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电商企业开拓专业化、特色化和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市级出台的针对中小企业支持的金融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电商企业。支持电子商务项目绩效评审、数据购买服务和高端智库建设等配套投入。支持电商拓市、电商扶贫相关公共性活动和农村电商品牌打造。
七、附则。本政策意见适用于连云港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电子商务或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意见中第(一)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持,其余各项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奖励。申报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奖励资格。
本意见有效期 3 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