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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为什么要出台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A 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要求,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Q 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执行时间和对象是什么?
A 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对象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社会组织,经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简言之,即为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中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目前尚未衔接到位的单位,参照享受免征政策。
Q 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可以阶段性免征哪些方面内容?
A 划入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参保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参保单位继续履行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义务,以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Q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否免征?
A 不免征。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属于本次免征对象。其原因:一是通过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二是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不免征,需保持政策口径一致。
Q 如何确认免征对象?
A 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执行缴费费率、单位性质初步判定。首先看2020年1月份执行费率,以单位形式缴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的初步划为免征对象;其次看社保登记的单位性质,如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免征对象中排除。对于数据信息不全的,人社部门通过与编制、工信、统计、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核实免征对象,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如果社保登记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确认符合免征条件的,可划为免征对象。
Q 如何办理免征手续?
A 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划定的免征对象,依法核定免征期间参保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费额部分。税务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核定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免征金额、应缴费额等信息进行征收。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征收缴费数据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新增参保、欠费补缴或预缴等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是:1.免征期间内新增的参保企业认定为免征对象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免征期内的单位应缴费额,可享受免征政策;2.参保企业在免征期内补缴了免征期以前的欠费或预缴免征期以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本次免征政策范围;3.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期以后补缴免征期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免征政策。
Q 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A 对于2020年2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免征金额。已缴费单位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转入本单位待转金户头,冲抵免征期以后月份的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联系已缴费单位,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Q 如何办理缓缴手续?
A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疫情期间,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单位可通过邮件(邮箱地址:385284213@qq.com,联系人:李广平,联系电话:15926910404)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前申报;待疫情结束后,填报《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受理,提交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经审核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请办理退休、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的,可按“退(转)一缴一”的方式处理。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Q 免征期内能不能办理个人缴费转移至单位缴费手续?
A 可依据缴费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办理个人缴费转移单位缴费的手续。申请时,需提供参保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单位月发放工资明细总账、个人发放工资银行流水账等原始资料办理。对于疫情期间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异常、虚报逃避缴费责任,恶意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的行为,将加大稽核力度,依法予以查处。
Q 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会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累加和计息?
A 不影响。免征期内,参保单位按期代扣代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据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累加和计息。
Q 为什么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在免征范围?
A 一是目前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针对参保单位,未针对参保个人,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是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缴费方式灵活,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纳,在疫情期间缴费困难的可暂时缓缴,待疫情结束后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续缴。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没有划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而本次免征针对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同样也不在免征范围。
Q 工伤保险如何按项目享受参保免征政策?
A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免征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Q 免征、延期缴、缓缴政策在适用对象有没有区别?
A 有区别。免征的对象是指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延期缴费政策的适用对象是指所有的参保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及时通过网上申报核定和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缓缴政策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经单位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