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21年5月27日 10:00
地 点:连云港发布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范兴业
发布人:市水利局副局长 温以斌
市水利局副局长 颜建
发布议题:介绍《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范兴业: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连政规发〔2021〕3号印发,决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办法》的情况,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办法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水利局副局长温以斌、市水利局副局长颜建以及新闻界的各位记者朋友。
欢迎各位的到来!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范兴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请市水利局副局长温以斌同志介绍《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二是请市水利局副局长颜建同志介绍《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三是请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首先,请市水利局副局长温以斌同志介绍《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温以斌:石梁河水库是沂沭泗流域东调洪水南下的枢纽工程,最大水域面积90.9平方公里,集水面积1.54万平方公里,总库容5.31亿立方米,调洪库容3.2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34亿立方米,是一座具有综合功能的大Ⅱ型水库。自1962年12月建成后,发挥了巨大的调洪、蓄水、灌溉、发电等综合效益。防洪保护范围近2000平方公里,灌溉面积约5.91万公顷。
为加强对石梁河水库的管理,连云港市政府于2005年6月5日制定了《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发〔2005〕1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施行,对水库的防汛防旱、工程管理、库区资源开发利用、水质保护等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上位法的修订,《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应水库管理的现实需求,需要重新修订。在这种背景下,市政府委托我局组织起草了《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办法》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的急切需要
现行《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发〔2005〕1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5年6月8日施行,作为其制定依据的《水法》《防洪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余部法律法规都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制定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于2020年8月1日实施。现有《暂行办法》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库区水利工程管护的需求。
(二)修订《办法》是进一步适用水库管理的现实需求
市水利局从2009年开始进行库区整治工作,尤其是2019年至今开展了全方位规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探索出一套被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将其固定,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一是制定科学管理和保护的依据。将库区确权划界的成果体现为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规划》,市政府已经批复并着手实施。二是明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库区管理涉及东海县、赣榆区政府和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财政、税务、旅游等多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良性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格局。三是对库区的取水、国有资源使用、养殖等也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
范兴业:谢谢温局长!
下面请市水利局副局长颜建向记者朋友们介绍《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颜建:2016年8月,我局委托河海大学法学院组织起草《办法(草案)》。河海大学课题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座谈,详细了解水库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矛盾以及各类诉求,在依据上位法并参考省内外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初稿。2017-2018年,市政府法制办在相关县区、部门先后征求了四次意见。
市十四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要求库区加强规范管理,针对环境保护、采砂管理等方面拿出具体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2019年至今我局展开了库区规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成效显著。随后,我局继续对《办法(草案)》进行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2020年10月20日-11月20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0年11月24日我局书面征求相关县区和部门共14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12月23日我局组织8家有修改意见的县区和部门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研究,就相关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今年2月市司法局征求相关县区和部门意见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今年3月25日市政府办书面征求相关县区和部门意见;今年4月2日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我局多次组织召开集体讨论会逐条研究,与课题组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项进行分析,采纳吸收合理内容,最终形成《办法(审议稿)》。4月19日经市十四届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连政规发〔2021〕3号印发,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四十条组成。
(一)明确了管理体制。《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共用五个条款对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县区、乡镇及水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将落实河长制写入其中,建立健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县区和部门对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完善了管理范围。《办法》第十一条对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水库管理范围的实际变化以及上位法规定的变化,《办法》对水库的管理范围作了相应修改,并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水库管理范围内以及水库主坝、副坝坝体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列举。
(三)对水库养殖行为进行规范。针对水库水域养殖和捕捞,《办法》在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规范。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库管理与保护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水库安全运行以及防洪等要求,明确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在库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符合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等要求,同时也规定了渔船、船员的资质要求。
(四)加强了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采砂管理,明确对水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采砂规划、禁采范围、采砂许可等具体内容,有利于库区砂石资源合理有序利用。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条款的内容主要涉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违反《办法》中禁止的行为等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上,采取:针对一些违法行为,只是指明相关上位法的处罚条款,没有一一列举具体处罚幅度,避免对上位法处罚规定的直接照抄,又便于实际执法中的适用。
范兴业:谢谢颜局长!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记者:该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温以斌: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该办法的修订的上位法依据包括:《水法》《防洪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等,参考其他省市先进成熟的法规规章包括:《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等。
记者: 该办法与05年暂行办法相比较,有哪些新内容?
颜建: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第一,将落实河长制写入本办法。《办法》第四条规定,水库管理保护落实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各级河长负责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建立健全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第二,完善了管理范围。《办法》第十一条水库管理范围为:(一)主坝、副坝及其两端二百米、背水坡坝脚外二百米,二十七点九五米(废黄河高程基准,下同)等高线以下的库区;(二)水库南、北泄洪闸:下游河道和堤防各一千米;(三)北干渠闸:闸上游引河河道、闸下游河道二百米,左右侧河口向外各三十米。
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为水利工程管理用地。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水库养殖行为进行规范。针对水库水域养殖和捕捞,《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库管理与保护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水库安全运行以及防洪等要求,在水库库区内明确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
在库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应当符合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等要求,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承包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与水库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取得水域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洪、泄洪、抗旱调水和水质保护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三年。
渔业船舶及其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相应证书。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船舶及安全作业的职务船员与普通船员。
第四,加强了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采砂管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水库禁止采砂范围为:(一)主坝上游迎水坡坝脚一千五百米内,背水坡坝脚外一千米内;副坝迎水坡、背水坡坝脚外一千米内;(二)南辰防洪堤迎水坡堤脚五十米内;(三)南、北辰大桥上游五百米及下游二千米内;(四)幸福桥上游五百米及下游一千米内;(五)其他禁止采砂区域。主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期间应当确定为禁采期。
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水库采砂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开采地点、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工具等事项进行采砂,并定期清除废弃物,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措施,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范兴业:谢谢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
总值班: 王夫成 曹银生 编辑: 刘昆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