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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普法宣传,对2021年度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发布。案例主要涉及家庭装修、食品销售、二手车买卖以及儿童娱乐场经营等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旨在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创诚信健康安全的消费市场环境,“共促消费公平”。

案例一

经营者销售商品以次充好, 应当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损失

案情:2020年6月18日,原告魏某到被告某建材经营部选购墙布,经洽谈,原告按照48元/平方米的价格预定了某知名品牌墙布,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后被告安排工人到原告家装贴墙布。经结算,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价款4435元。后原告偶然得知被告为其装贴的墙布并非其选购的品牌,而是另一品牌墙布,且被告拍照发给原告的墙布保单也为过期保单。原告认为被告以其他品牌墙布冒充知名品牌墙布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要求被告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其损失。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被告达成合意时确定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墙布,而非被告为其装贴的另一品牌墙布。原告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如实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真实信息,而被告用其他品牌墙布代替某知名品牌墙布向原告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购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款13305元。

点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的家庭装修市场也在蓬勃发展,各种新型建材层出不穷。有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消费者对新型装修建材不熟悉、不了解,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利益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明确定购的是一款知名品牌墙布,而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真实情况且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为原告装贴了另一品牌墙布,以次充好。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经营,构成欺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其按照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原告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警示广大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

案例二

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案情:原告葛某某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淘宝网从被告熊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贵州酱香型53度纯粮食酿造飞天接待定制送礼国产白酒”30箱,共180瓶,总价款为7440元。被告通过快递将涉案白酒寄送给原告。涉案白酒包装上载明:飞天接待酒,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57,定制企业: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监制等内容。原告收到涉案白酒后,开封了其中的一瓶,发现该酒口感差、味道苦涩,认为是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原告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涉案白酒的生产商“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也无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57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查询到已生效的(2020)川0106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未生产涉案白酒,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也未对涉案白酒进行过监制。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7440元货款并向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74400元。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白酒的销售者,未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致使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该行为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4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白酒系假冒伪劣产品,被告对其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应构成明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74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近年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去抓食品安全。然而,现实中仍有许多不良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顶风作案,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制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此情形,法院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中,被告熊某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原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自以为可以逃避监管,逃过处罚,但由于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7440元,而且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4400元。本案的判决结果大大增加了被告的违法成本,同时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不良商家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三

经营者销售二手车隐瞒事故情况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2018年8月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旧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出售一辆二手车给原告,价格为142800元;此车在2018年8月8日16时30分以前所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被告负责,并备注“此车包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如有此情况,原价收回全款”。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及其经营的二手车经营部支付购车款42800元,余款通过抵押贷款方式付清。原告于2020年5月份发现涉案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造成该车辆原车主王某和事故对方车辆车主杨某某受伤,保险公司同意原车主王某就涉案车辆该次事故按车的实际价值159400元推定全损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在售车时,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书》,被告退返车款142800元,并按照购车价的三倍赔偿损失428400元。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保险公司定损推定全损159400元,符合公安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认定标准。同时,定损照片显示:涉案车辆前部损毁,前保险杠断离,右前轮已脱落不见,左前轮倾斜挤压近A柱,驾驶室受侵致方向盘变形,安全气囊弹出,前挡风玻璃破裂等。从常人的认知角度来看,该车辆的损坏对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重大影响,结合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在出售给原告之前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有条件对出售的二手车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情况进行查询,也有义务将查询结果如实告知消费者,原告也正是基于对被告专业水平的信任才通过被告及其经营部购买二手车。事实上,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承诺包此车无重大事故,按理只有在明知车况时才会作出有无重大事故的郑重承诺,但其承诺内容明显不实,当然可以理解为隐瞒了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当前,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繁荣,但在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人为修改汽车里程数”“销售事故车”等乱象和隐患,由此造成的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如何规制二手车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构建诚信安全的二手车交易秩序,已成为我国汽车销售领域急需解决的课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销售事故车”而引发的二手车销售纠纷案件。相对于原告,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销售的经营者,具备掌握二手车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相关情况的条件,在销售时就应当向原告如实告知,然而被告为了实现交易对原告隐瞒了涉案二手车系事故车的真实情况。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而且直接导致已经报废的车辆重新上路,严重危害了原告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法院在查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严厉打击了被告的不法行为。该案的判决结果给不诚信的二手车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案例四

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未履行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21年7月10日,年满六周岁的原告王某某在其父亲的带领下至被告某娱乐服务店经营的儿童娱乐场游玩。原告在充气堡玩耍时,因其他儿童蹦跳而被弹起摔落受伤。原告被送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肱骨骨折,肘关节肿胀,上肢损伤”。原告因伤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20857.23元。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损失。被告抗辩称其已尽到了安全提示和注意义务,对原告的受伤没有任何责任,并举证照片证明充气堡贴有《游玩须知》以及“禁止跳跃”字样的提醒。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娱乐服务店作为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仅张贴《游玩须知》等字样的提醒,并不能证明其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进场儿童数量和密度、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儿童较大幅度跳跃等危险行为、未能及时提醒较小儿童的家长予以陪同或加强监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进场玩耍时系刚满六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充分考虑原告年龄偏小、行为控制力及动作稳定性偏弱,且充气堡内已有多名儿童蹦跳,娱乐环境有一定的危险性等因素,放松了对原告的监护,也存在一定监护过失,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据此认定由被告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5%的损失。

点评:如今,许多休闲娱乐场所、大型商场为了吸引顾客,都会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一些专供儿童娱乐的设施。然而很多设施对于儿童来说却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有些经营者对这些安全隐患发现了或者意识到了,但为了减少经营成本而不愿意投入资金或人力去消除这些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损害,即便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游玩须知》或警示标志,也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给予了更加全面、更加特殊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作为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仅履行了张贴安全注意事项的提示义务,而没有为原告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看管,导致原告受伤。在被告对原告未尽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希望能够引起儿童娱乐场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尽可能的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娱乐场所,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案例五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商的,应当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案情:2019年6月12日消费者封某某在本案原告刘某某处购买充气轮胎,第二天因该充气轮胎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致封某某右腿受伤,封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刘某某赔偿封某某15738.1元。刘某某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后,提起本案诉讼,向涉案充气轮胎的经销商被告某日杂用品经营部进行追偿。经查,2014年以来,原告刘某某一直从被告处批发购进日杂用品用于销售。庭审中,原告举证了供货清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长期有业务往来,其所销售的充气轮胎均从被告处购买。被告虽辩称涉案充气轮胎不是其出售的,该充气轮胎爆炸造成封某某受伤与其无关,但承认其与原告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原告从其处购买过充气轮胎。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封某某因原告销售的充气轮胎发生爆炸致伤,原告在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涉案充气轮胎的经销商进行追偿。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充气轮胎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告未能提供涉案充气轮胎的生产厂家,涉案充气轮胎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点评:当今社会,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当下,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市场充斥着各类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情况下,生产者是首要责任人,因为生产者控制着产品流入市场的源头,其有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作为将产品投入市场交易的主要主体,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把好产品的进货关,确保从正规渠道购进合格产品用于销售。然而现实中,许多销售者对此不以为然,将进货价格低廉、进货渠道便利作为其优先选择的进货条件,忽视了对进货质量的把关、供货商资质的查验以及交易信息的保留,从而导致了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不仅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而且也给自己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作为涉案充气轮胎的零售商在赔偿消费者封某某损失后依法向供货商被告进行追偿,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认定涉案充气轮胎是由被告供货给原告的,从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而被告作为供货商未能指明涉案充气轮胎的生产者,故只能由被告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通讯员  婧如)

总值班: 陈刚 曹银生     编辑: 顾晓昕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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