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崔新 )6月28日,笔者从灌云县法院召开的规范管理人工作机制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日前出台《关于规范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高效开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肩负着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和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能否正确恰当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保护和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该《规定》要求,管理人要全面执行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秘密,和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严格予以保密。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将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法院。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如辞去职务应经法院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债务人财产,接管破产企业后的所有财务收支必须通过管理人专属账户进行,所有财务支出必须报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支出。
《规定》还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或遇其他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法院。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在5日内全面列表梳理尚待后续工作的遗留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