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昨天发布,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了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名称须标明“支付”字样
《意见稿》提到,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且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
在对资本实力的要求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分别确定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要求。
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在公告要求方面,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申请受理通知后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主要股东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名单及其财务状况;拟申请的支付业务类型等。
不得从事授信活动
《意见稿》中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如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应当在质押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受的备付金不属于其自有财产,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备付金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担保。
市场份额达到1/3将被预警
《意见稿》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第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第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第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与此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第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第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鹿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