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从2018年6月起,包括朱女士在内的不少惠州车主发现:机动车检测费突然“同步”涨价了!但“串通涨价”的说法很快遭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协会”)负责人否认。
调查、罚款、起诉、判决……三年后,一纸行政判决书认定:检测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违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40万元罚款并无不当。24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宗涉行业协会反垄断处罚决定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也首次公布。
机动车检测费突然涨价
“以前机动车检测费是208元,好像是政府定价的,现在价格涨到290元,难道是政府定价调整了?”2018年6月份开始,惠州市民朱女士和很多车主发现,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费统一上涨了,究竟是咋回事?
2018年6月份之前,惠州市当地机动车检测单位普遍按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价收取检测费。以12座以下小型客车为例,若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行政指导价为208元/辆/次(检测费148元+检验费60元)。
检测费统一涨价后来被法院判决证实与惠州市检测协会的一通操作有关。
2017年9月18日,惠州市检测协会经惠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为社团法人,协会共设理事9人,其中:谭某某为会长兼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为副会长,古某某为秘书长。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在协会筹备成立阶段,有会员在“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微信聊天群(以下简称“协会群”)提出“由协会作主,统一定价”等主张,其他会员表示认同。谭某某提出:“可以由行业协会去商讨一个共同执行的最低限价。但一定要兼顾周边地区的收费情况,这样才便于实施。”
2017年9月,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第24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2017年10月24日中午12时许,古某某分别在协会群,古某某、谭某某、高某某三人组成的微信聊天群(以下简称“3人群”)透露当地检测费“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众人纷纷表示欢迎。谭某某在协会群回复:“先做好行业自律,调价是水到渠成的事。”在3人群回复:“做好内部协调就可以准备调整价格。”
行业协会讨论集体涨价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惠州市检测协会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各检查站关于对外宣传涉及到检测价格的应停止”“不要对外公开宣传返利,如需做什么活动礼品之类的上报协会,由理事会统一商讨”;拟定下一步“协会应定一条红线,做一个公约”“严禁杜绝变相降价”。
2017年11月15日,惠州市检测协会制定了《关于预防和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恶性竞争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罗列了几种变相减价的“恶性竞争”行为,要求:“1.在市场调节价未正式实施前,我市各会员单位应当继续遵守原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降价或减免检测费。2.各会员单位已推出的各类优惠活动必须立即全部下架,原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必须限期终止(此项工作要求在2017年12月内完成)。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会员单位严禁新推出类似的优惠措施或与各种机构签订相关业务的合作协议。3.严禁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宣传和推广任何优惠措施(含活动)。4.加强自律,严禁采取公开或隐蔽方式给客户返利或赠送礼品。……”协会还要求各会员单位签订《公平竞争承诺保证书》并交纳2万元自律保证金,承诺如违规自愿受罚。
次月,惠州市检测协会还通过《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会员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行业自律之名要求全体会员严格执行《工作方案》,之后,协会35家会员单位如数缴纳了保证金。
2018年3月、4月,谭某某、高某某、古某某数次在3人群讨论检测费价格调整方案,拟定了价格调整的初稿。2018年5月11日,惠州市检测协会召开理事监事会,议定:6月份提价。
通谋涨价违反反垄断法
2018年5月15日至21日期间,惠州市检测协会绝大多数会员单位公示,将于6月上调检测费,调价理由大同小异:根据粤发改规[2017]10号、惠市发改价[2018]54号等文件精神,惠州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已取消政府定价,放开由市场自主调节。为了给车主提供更好的服务,自2018年6月4日起(个别检测单位公示自6月1日、2日、3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在机动车检验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涉案会员单位于2018年6月将小型车检验费由208元/台统一涨价至290元/台,小型车新车检验费涨价至210元/台,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小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等车型的检验费收费标准涨幅一致,实施时间基本一致。
因集体同步统一调价且调价幅度较大,此事引发当地车主热议和媒体关注。2018年6月,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惠州市检测协会协同、串通涨价的线索,随后开展反垄断调查。
2019年10月,省市场监管局向惠州市检测协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等,告知该协会存在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且在此次涨价过程中起组织推动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该局拟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协会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2020年5月,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9日,惠州市检测协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协会认为,《工作方案》和《公约》的出台及实施并未排除、限制竞争,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部分会员单位的涨价行为并非属于与其他会员单位在联络基础上的协同涨价行为,该协会也并未组织会员单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答辩称,在惠州市机动车检验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涉案31家会员单位(占协会全部会员单位80%以上)各车型检验费涨价幅度及时间与惠州检测协会组织协调的提价具体安排完全一致。该协会在达成并实施协同(垄断协议)的各环节、各要件中均起到了主导者、组织者作用,组织会员单位最终达成并实施了固定价格、提高价格垄断行为,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该协会通过《工作方案》和《公约》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限制、排除了区域市场内同业经营者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因经营者竞争可能带来的实惠,不利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该协会倡导制定机动车检验费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涨价实施时间,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其制定的调价方案,构成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法合理,程序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昨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表示,“经营者若是无组织地统一执行某一收费标准,并不违法;但若是集体通谋实施,则属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两者虽均表现为不使用价格竞争手段,但实有本质区别。后者以已掌握优势资源强者的所谓集体意志,强加于仍处弱势地位的经营者,为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