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效能,依法治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23年连云港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十大典型案例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特殊标志等领域,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等案件类型,涵盖食品、医药器械、服饰箱包、日用品等重点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影响力。
案例1
连云港市公安局侦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连云港市公安局接到报案,某电器公司称在连云港市场发现有消费者从淘宝网上购买带有Panasonic商标标识的假冒坐便盖。连云港支队遂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后,市公安局环侦支队与赣榆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围绕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开展深入研判。经查,2021年10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谢某鑫等人为牟取暴利,在深圳一写字楼内成立专门销售团伙,并安排专人在潮州购进光板卫浴产品,后送至打标窝点打上松下、TOTO的商标,将打标好的卫浴产品包装好后,通过淘宝店铺销往全国各地,共涉及31个淘宝店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2022年8月4日,专案组对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成功收网,打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团伙1个,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8名。摧毁制假窝点2处、印制商标窝点1处、销售窝点2个,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智能马桶50余台,产品合格证1000余张,商标打标机3台,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鑫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处罚,相关涉案人员共被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典型意义】
连云港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网络电商行业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打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注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坚决摧毁制假售假窝点,全力维护群众利益。此案的成功侦破,全链条打击了一个“产销一体”犯罪团伙,保护了消费者与正牌厂家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对电商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案例2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某珠宝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店门头标牌上标注有“老字号张永前龍鳯祥珠宝”字样,店门口铭牌上标注有“龙凤图案中间镶嵌钻石图形,龍凤祥珠宝”字样,店内墙壁上也有多处标注“龙凤图案中间镶嵌钻石图形,龙凤祥珠宝”字样的宣传图样,店内柜台内所陈列的珠宝首饰上也均系着标注有“龍鳯祥珠宝”字样的商品铭牌,印刷并使用标注“龍凤祥珠宝専賣”字样的收款票据。经查明,香港龍鳯祥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12年,为香港知名的珠宝商,龍鳯祥系其公司旗下的珠宝品牌。“老凤祥”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及商品铭牌上多处使用的“龍鳯祥珠宝”与香港龙凤祥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及商品铭牌上多处使用“龍鳯祥珠宝”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所销售的“龍鳯祥珠宝”与香港龙凤祥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有某种关联或误认为是上述两公司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关系商品的质量保证和企业信誉。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同时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提高了经营者对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辨识能力和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3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州区某百货店检查时发现,货架摆放的《黑布林英语阅读》系列出版物防伪标识印刷与原版不一致,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笔录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对上述部分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后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寄送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样书并附《关于协助认定部分出版物盗版问题的函》进行鉴定。根据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寄送的相关出版物非该出版社正规出版物。经营者对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认可,承认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材料予以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没收出版物82本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执法机关在办理涉案书籍众多且种类繁杂的案件时,依法采用抽样取证方式,结合寄送出版社鉴定的方法,从涉案书籍的书标、防伪标识、书页材料、印刷等角度出发,对出版物的专有出版权进行鉴定,依法推进案件快速、高效办理,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的违法行为,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通过依法惩处侵权行为,增强威慑力,通过案件办理达到宣传教育意义,从而提高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有助于营造、维护和优化一个健康的法治市场环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
案例4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某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赣榆区厉庄镇连云港某药房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百草筋骨通远红外贴”包装盒右上角标注有“外观专利号:2018*****241”,经核实该商品专利权已终止。经查明,该商品曾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2018*****241,专利公开授权日期2018年11月9日,专利年费缴费记录仅2018年10月17日一次,专利权终止公告日期2020年6月2日。该批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属于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为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于2019年5月经我局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于2023年2月从连云港某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商品“***百草筋骨通远红外贴”60盒,进货单价为15.04元/盒。自购进后,当事人随即将上述商品放置在经营场所内18号医疗器械柜台内销售,销售价格为38元/盒。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已销售4盒,家人自用3盒,剩余53盒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权已被终止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84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有助于提升经营者对产品来源合规性审查的意识,培养经营者对专利产品的辨识能力和意识。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拥有独占性、区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其中,独占性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来达到盈利目的,则属于侵权行为,这类案件的查处可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5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查处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其在网上购买了两套牛津阅读树儿童绘本,疑似假货。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图书为假冒牛津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的牛津阅读树绘本,海州公安随即进行立案侦查。3月23日,海州公安组织20余名警力分2组赶赴山东青岛、湖北洪湖等地开展抓捕活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蓉、陈某芳、张某毓等3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又组织警力赶往山东、安徽、广州等省先后抓获嫌疑人23名,捣毁非法印刷厂3个、仓库2个、网店窝点6处,现场查扣儿童绘本32045箱、3016839册,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实现了全链条打击,被全国扫黄打非办挂牌。
【典型意义】
海州公安机关通过辗转10余省市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全链条打掉通过淘宝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儿童绘本的犯罪团伙,切实保障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市场版权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文化环境,取得了巨大社会反响。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梁红燕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