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办理住宿时,既未没有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近日,海州某宾馆被警方予以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我市警方对未严格落实“五必须”新规的旅馆开出的首张“罚单”。
9月5日晚9时许,海州公安分局路南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一名走失的未成年人在南极北路某宾馆登记入住,情况可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宾馆在未有家长或成年亲属陪同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徐某办理了登记入住手续。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护义务作了新的规定。为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公安部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以切实防范在旅馆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据公安机关介绍,“五必须”包括: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民警确认该旅馆在办理未成年人住宿时,没有告知徐某的父母,也未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和第122条,海州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海州警方郑重提醒各家旅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前来登记入住,要及时核实情况,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视情向属地派出所报告。否则,必将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7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122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57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总值班: 王夫成 刘昆 编辑: 宋添翼 审核: 王夫成
来源: 连云港发布